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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劳动争议***服务咨询欢迎来电「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0-08-24 21:20:34        









为了经济的发展,在此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都已经陆续有序的复工了,但是对于新冠病毒、密切接触者等,企业应该怎么对待呢?是否能够接触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期期满、***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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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不知道什么是人力资源法务咨询?,这都没关系,接下来就让我们郑州安博的***律师来为您说一下说什么是商丘劳动争议***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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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加班是很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了,那么加班工资基数应该怎么来确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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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进入一个企业工作时,都会有试用期这一说,那么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规定,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其不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如果您在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的话,欢迎您到【郑州安博】来,我们是一家***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您提供***的商丘劳动争议***服务咨询,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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