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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主任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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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4 22:26:51
人力资源法务咨询是周口劳动争议***服务咨询与***事务相结合的新兴领域,随着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出台,每一个在职的人力资源经理所涉及的工作范围与职能将扩大,且要掌握相应的******,是每一个在职人力资源经理与人力资源***大学生所必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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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想必很多员工都不陌生,因为工作量增大不可避免,那么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怎么确定呢?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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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年假天数一般是根据员工的入职时间来算的,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是怎么计算的吧: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果您在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上的***问题的话,可以电话咨询【郑州安博】,我们是一家***为客户提供周口劳动争议***服务咨询等的律所,拥有多个行业的***律师人才,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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