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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4 12:19:38
在租赁房屋时,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款,产生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那么另一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除了协商解除这种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法定解除,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的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特定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一方或者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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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中一种情况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造成了逾期腾房的现象,那么由此产生的房屋使用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承租方和次承租方逾期腾退房屋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和次承租方共同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方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同约定或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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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一方可以像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那么相对人在受到合同解除通知之后应该怎么做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相对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必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认可合同解除方解除通知的内容,对解除通知不持异议。此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合同解除的相关后续事宜或者放弃异议权,按照通知的时间履行合同后续事宜,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无异议的,合同自相对人收到解除通知之日或解除通知约定的日期解除;二是相对人对解除通知有异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解除通知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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