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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5 17:22:56
关于加班,想必很多员工都不陌生,因为工作量增大不可避免,那么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怎么确定呢?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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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加班是不可避免的,比较的常见,那么大家都知道加班工资应该怎么计算么?下面【郑州安博】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了解了以上内容,您是不是就明白了自己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了呢?当然,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了法律难题的话,可以咨询【郑州安博】,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中牟HR法律服务,通过专业律师的团队协作,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为了经济的发展,在此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都已经陆续有序的复工了,但是对于新冠病毒、密切接触者等,企业应该怎么对待呢?是否能够接触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以上就是关于大家都比较关心的一部分人员复工的问题。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复工期间中牟HR法律服务相关问题,欢迎您致电【郑州安博】进行详细的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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