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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7 06:46:24
买卖过程中,我们一般都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时常出现,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有哪些: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首位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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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纠纷,它存在于各行各业,那么在出现纠纷之后,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会怎样进行处理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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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买卖的过程中,我们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当我们通过一个合同同时购买了几件物品,如果其中一件有问题时,我们能否解除整个合同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吧。
对于这个问题的话,我们给出的答案是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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